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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章程
领导提词
机构成员
历史重现
会长致辞
 
会员章程
 
 
联谊会章程
阳春旅外乡亲联谊会章程
(讨论稿)
第一章        总  则
    第一条  本会宗旨:广泛联系旅外乡亲,沟通信息,增进乡情,加强团结,互勉互助,服务乡亲,造福桑梓,努力为发展阳春经济,和谐社会作出贡献。
  第二条  本会是民间联谊社团组织,在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指导下,落实科学发展观,与时俱进,遵守国家社团组织法和具体规定为准则进行活动。接受中共阳春市委、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。
第二章       会  员
第三条     凡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本会宗旨,参加本会活动,缴纳会费的阳春籍乡亲或在阳春工作、生活以及一切关心阳春经济建设的人士均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。
第四条  会员入会,实行报名登记,详细填写住址,联系电话。
第五条  会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
(一)权利  
一、在本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三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享有本会或阳春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书刊、资料以及各种声像信息;
四、要求本会支持配合到阳春投资,技术、经济开发,学术文化交流,商业贸易,组团旅游等各种合法活动;
五、要求本会对会员个人法律帮助、咨询指导,排难解忧;
(二)义务
一、积极宣传联谊会宗旨,不断扩大其影响,增强凝聚力;
二、拥护本会章程,缴交会费,执行大会的决定、决议,提合理化建议,改进工作意见;
三、宣传阳春,推介阳春,扩大阳春影响,为阳春建设提供经济、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,踊跃投资,拉线搭桥,来往贸易,为阳春建设作贡献;
四、主动联络旅外乡亲,增进感情,加强团结,相互帮助,互通有无,一方有难,八方支援;
五、积极推荐未曾参加本会的旅外乡亲和关心阳春建设的人士加入本会。
第六条  本会会员每年缴交会费一次。
第七条 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但所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联谊会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,理事若干人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。
第九条  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所在地区或镇籍联谊分会和行业分会,在阳春联谊会领导下工作。
第十条  本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,负责实体工作。
第十一条 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(可由副会长兼)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视工作需要,本会可聘请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,名誉会长和顾问应是德高望重,有社会影响力,能为联谊会出谋献策的处级以上人员。已退下来的会长、副会长为自然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。
第十二条  理事会理事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理事会推选产生,任期四年,连选可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实行老中青三结合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理事,均为无薪金任职。
第十三条  视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情况,本会可聘用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。
第四章  会员大会
第十四条  会员大会是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五条  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,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。
第五章 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
第十六条 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必须是热心为旅外乡亲和家乡人民服务,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、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,以及经济支助能力,乐于助人和奉献精神,身体健康,本人愿意。
第十七条  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根据理事会所决定的工作方针,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,积极大胆、求真务实、以时俱进、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。
第十八条  副会长是会长的助手,当会长不在时,由会长授权副会长代理行使会长职权。
第十九条  秘书长协助会长、副会长的工作,负责主持处理联谊会日常具体事务。副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是联谊会核心领导,必须协调一致,团结工作。
第二十条  理事是理事会的组成人员,负责广泛联系会员,反映会员心声。改进联谊会工作,并负责组织所属镇会员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,如有失职或利用职权进行谋私,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行为的,会员大会有权罢免。
第六章  经  费
第二十二条  本会经费,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会费,同时接纳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赞助,有条件时,争取从本会举办的活动和事业的收益中取得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经费,只限于本会会务活动使用,实行严格管理,受会员监督,一支笔签单,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设兼职会计员、出纳员各一人,负责财务收支工作,财务收支情况每年两次定期向会员公布,帐目公开。 
第七章  附  则
第二十五条  凡本会章程修改,必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,并得到半数以上会员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若要终止,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,会员大会通过,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会址:天河东路华康律街22号,阳春市府驻穗办事处三楼307号房。电话:38801974。邮政编码:510620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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